第四百六十八章——意外杀人
规定,当想要防止携带凶器,或者偷盗、损坏门户墙壁,或者打开门锁侵入他人的住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、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时;为了抵制无辜侵入他人住居或者有人看守的宅邸、建筑物或船舶的侵入者,或者经要求退出这些场所的人之时。在出现这些情况的时候,为了排除正在惊醒的正在进行的针对自己或他人的生命、身体或者贞操的危险,杀伤犯罪行为人就相当于刑法第36条第1项规定的防卫行为。根据当前的主流观点来看,只要在此基础上符合防卫手段相当性的条件,那么基本上就可以被认定是正当防卫。(平成6年6月30日的刑集第48卷第4号第21页判例认为仅符合《盗犯等防止法》是不足以判决正当防卫的,必须要满足防卫手段相当性的条件。)